报关信息
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[2010]6号
2010-02-08 15:53:08
(已经被浏览208次)

  2004年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、韩国、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,征税时间自2004年2月1日起,期限为5年。根据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结果,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1月3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、韩国、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,期限为5年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  自2010年1月31日起,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、韩国、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苯酚,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号、2006年第50号、2007年第65号和2009年第77号所规定的产品范围、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。

  特此公告。

  附件:
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号.tiff



二○一○年二月四日

关键字:
类别:
范围:
时间:
 
 
    武汉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·武汉中远物流有限公司 / 页面版权所有 中企动力·技术支持
    Copyright © 2005.cosco-wuhan.com